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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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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审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2. 坚持科学评价。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

3. 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不断壮大优化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 完善职称层级设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2. 审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完善诚信承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 实行分级分类评价。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审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级、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业绩水平和业务引领作用。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人员,包括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审计人员,突出评价其职业判断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建立健全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注重评价其工作业绩、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

3.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注重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引导审计专业人员增强政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将审计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业务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审计报告、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制度、专利证书等工作成果均可以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审计案例等均可以作为理论成果代表作。

4.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负责制定《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掌握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审计工作特点的评价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组织全国统一的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实用性、公平性和规范性,注重对审计知识和能力的考查,对必要的会计、法律、计算机等知识进行考查。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考试方式;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2.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经济、法律、计算机、工程等领域学术和实务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3.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审计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探索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审计系列职称社会化人才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严格评估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价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按规定备案。

4.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优秀审计专业人员倾斜,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理论成果等要求。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 促进职称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审计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职称制度与审计高端人才培养、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对取得审计专业学位人员,探索在审计职称评价中免予考查相应专业知识。探索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法律等职业资格考试相近科目互认互免,促进审计职称与经济、会计、统计等相近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2. 促进职称制度与审计专业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审计专业人员,实现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建立健全审计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 加强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审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创新和丰富审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审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和服务

1.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注重体现审计公信力。自主评审单位要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自我约束,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评审结果按照评审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暂停自主评审工作、责令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2. 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参评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行为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从事评审工作资格,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优化评审服务。加强审计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开展职称申报、公示、证书查询验证等一站式服务。简化申报证明材料,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减轻职称申报人员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有序推进改革

各地区和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审计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新的职称评价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审计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改革,提升审计专业人员能力素质,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军队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附件: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