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5年 第1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5年4月29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1年9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公布)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5年 第1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5年4月29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1年9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公布)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5年 第1号
现公布《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5年4月29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1年9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公布)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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