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站),赣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将《赣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各相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15日
赣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赣州市委、中国足球彩票印发<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赣市发〔2016〕10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依据《赣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细则》制定赣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赣粮集团”)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实际出发,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赣粮集团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以及其他企业高管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外派董事、外派监事。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一)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二)基本薪酬为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贡献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基本年薪计算公式如下:
A = Y × G
其中,A为基本年薪。Y为企业基本薪酬系数,最高不超过2,企业规模系数M≥1.2的,Y取值1.5≤Y≤2;企业规模系数1≤M<1.2的,Y取值1.2≤Y<1.5;企业规模系数0.6≤M<1的,Y取值1<Y<1.2;企业规模系数M<0.6的,Y取值1;如被列为市属重点企业Y值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0.2,但最高不超过2。G为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计算公式如下:
B = A × L × N
其中,B为绩效年薪。L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N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依据企业规模系数、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确定,最高不超过1.5。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N = M × R
其中,M为企业规模系数,主要根据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等规模因素计算确定(企业规模系数计算公式见附件),最高不超过1.4。R为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由于国家对粮食市场的放开,国有粮食企业的运营机制和产业发展需要主动对接市场,完全实行市场化竞争,同时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承担储备粮储备的政策性业务,按照赣州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确定市属企业功能执行调节系数的通知》(赣市国企薪改发〔2016〕2号)文件的规定,划分为商业Ⅱ类,企业功能性质调节系数R确定为1.1。
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企业负责人年薪(即当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任期内基本年薪之和为基数,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任期内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计算公式为:
C = ∑A ×( 1 + Q × N)×30%
其中:C为任期激励收入。∑A为任期内基本年薪之和。N为任期内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的平均值,最高不超过1.5。Q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四、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五)统一薪酬计算基数。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人社局确定的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计算基数,考核计算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以及任期激励收入。
(六)规范薪酬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农业农村局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考核前按不超过上年基本年薪标准按月预发;考核后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三年内实行延期支付,前两年分别支付30%,第三年支付40%。
(七)建立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任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八)严禁兼职取薪。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规定之外领取其他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九)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离任薪酬支付。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离开原岗位次月起,其工资收入任免通知有明确的按通知执行。未明确的参考本企业原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本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本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十)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财务核算。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科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市农业农村局及赣粮集团应将核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相关文件制成影印件,作为电子档案永久保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市农业农村局及赣粮集团应将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五、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十一)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市有关规定。
(十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按照企业负责人的上一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确定,但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十五)将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六、其他事项
(十六)及时报送备案。企业负责人上一年度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七)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十八)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赣粮集团每年将审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在企业官方网站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九)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现行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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