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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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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粮食安全的生命线,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努力构建新发展格局,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好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总产430亿斤以上,持续为全国作出“江西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职责各市、县〔区〕政府均有涉及不再单独列出)

(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市、县(区)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且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各市、县(区)要落实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依法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考核设区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设区市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设区市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落实好产粮(油)大县奖励、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政策,着力保护和调动地方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推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补贴,落实水稻大灾保险政策,鼓励探索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研究推进水稻收入保险试点。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扎实开展工作,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各地要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播种面积以及粮食产量负总责。各市、县(区)政府于2021年2月底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设区市政府于3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和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抓住问题关键,围绕实现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长远目标,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要定期排查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抛荒等情况,严格农田用途管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耕地“非粮化”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大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搞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

2021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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