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将“财政惠农信贷通”更名为“财农信贷通”,并按要求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现将《关于完善“财农信贷通”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财农信贷通”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自《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4〕33号)实施以来,全省积极开展“财政惠农信贷通”(以下称“财农信贷通”)融资工作,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提升试点经验,适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有关信贷政策的发展变化,发挥“财农信贷通”更大支农信贷作用,助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完善“财农信贷通”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政策架构和运行模式
(一)风险补偿资金由江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按5:2:3的比例筹集,存入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作为“财农信贷通”贷款财政担保风险补偿金、代偿金。
(二)合作银行按照约定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8倍,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农信贷通”贷款。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非农领域。贷款期限参考农业生产周期确定,按协议约定最长不超过3年,在授信期内可随贷随还。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得高于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BP(执行固定利率的,不得高于借款合同签订时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BP)。中国人民银行对疫情期间等特殊情况有更优惠政策要求的,按其政策执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对农户(脱贫户)的“财农信贷通”贷款进行贴息补助,降低其融资成本。省农担公司对“财农信贷通”每笔贷款“见贷即担”,合作银行负责收集省农担公司所需担保材料,省农担公司不收取担保费用。
(三)“财农信贷通”规模目标:每年力争撬动银行贷款规模达到100亿元左右。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联合于每年2月底前将总体信贷规模计划,逐级上报至省“财农信贷通”工作小组。省“财农信贷通”工作小组根据各设区市上报情况,审核确定下达各级各合作银行信贷规模。
(四)“财农信贷通”以县(市、区)为单位独立运作。省农担公司及设区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年度计划贷款规模配比出资风险补偿金,并以其出资额对该县(市、区)贷款风险承担代偿补偿责任。各县级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存入合作银行一个周期年度的风险补偿金只对该年度内发生的贷款风险承担有限代偿补偿责任。
二、完善支持对象和授信限额
(一)“财农信贷通”的支持对象,包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经营稳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信贷条件的小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包括林业、供销合作社类,下同),不包括农业龙头企业。
(二)小农户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经营组织(个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个人)最高授信额度200万元。
(四)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休闲农业经营组织(法人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法人主体)最高授信额度300万元。
(五)合作银行要建立健全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积极推行信用贷款。特别是对于贷款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原则上借款主体可不提供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对于50万元以上的贷款,合作银行可针对不同借款主体,采取允许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机具、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收益以及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方式,分别制定本行具体、统一、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增信措施,并报省“财农信贷通”工作小组备案。对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连续三次(含)或累计六次(含)逾期记录,或申请贷款时存在当前逾期)的新增客户,一律不准申请“财农信贷通”贷款。
三、简化贷款流程和补偿程序
(一)贷款推荐。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合作银行配合,对当地符合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等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登记造册,提出“白名单”并导入“财农信贷通”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白名单”实行“定审时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合作银行配合,每年每季度定期对“白名单”进行监测,合作银行可实时补充填报。
(二)贷款批放。进入“白名单”的拟借款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在“白名单”有效期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主体每次只能向一家合作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批准后不得向其他合作银行再申请“财农信贷通”贷款),经业务管理系统校验后,由合作银行及时完成贷款调查审查及贷款发放,并将贷款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符合续贷条件和有续贷需求的,合作银行要提前启动续贷程序,做到无缝衔接续贷,积极开展无还本续贷。省农担公司负责跟踪贷款进度,做好过程监督。
(三)补偿申请。贷款连续逾期(含本金或利息逾期)15天内,合作银行应在业务管理系统录入逾期信息,并以合作银行为主,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进行追偿。贷款连续逾期90天转为不良贷款后,经合作银行多次催收仍无法清偿贷款的,由合作银行到法院对借款主体进行诉讼申请,并按规定实施财产保全,加大对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度。若合作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诉讼且未向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逾期超出三个月至法院立案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等费用不予补偿、代偿。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法院立案回执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向省农担公司提交《代偿通知书》及其他代偿材料(含借款主体基本情况、出现风险原因、追偿措施等),并在业务管理系统上向县级“财农信贷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偿。若合作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偿、代偿,逾期超出三个月以外所产生的利息等费用不予补偿、代偿。
(四)补偿批复。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合作银行补偿申请及追偿情况说明、信贷合同书、法院立案回执等相关佐证材料后,由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补偿申请的初审并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合作银行补偿申请后30日内,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审核,经县级政府审签同意后,出具《补偿批复书》并抄送省农担公司,不得无故拖延和增加额外程序。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故在30日内未批复、批复不通过且存在争议的,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省“财农信贷通”工作小组,由省农担公司及时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独立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抄送合作银行及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意见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由省“财农信贷通”工作小组办公室督促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审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批复,并抄送省农担公司;审计意见认为不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合作银行自行负责。
(五)补偿拨付。省农担公司、设区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合作银行按5:2:2:1比例承担风险责任。收到县级补偿批复通知,或收到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符合补偿条件审计意见后,省农担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支付代偿款。县级政府审签同意后,县级财政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设区市、县两级应补偿金额。划扣完成后,各方应及时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补偿、代偿到位后,由合作银行牵头会同借款主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逾期贷款进行追偿,省农担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向“财农信贷通”借款主体开展催收和追偿工作。在追偿所得款转入银行账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追偿信息,并在追偿所得款中扣除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费用后,按各方实际风险承担比例归还“财农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及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追偿所得按各方实际风险承担比例归还“财农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及省农担公司的,应承担0.05%/日的违约金。
(六)补偿清算。贷款合作实行年度不良清算和补偿代偿,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应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逐级汇总上报上年度不良清算情况,由省级审核批复。对于当年信贷计划完成比例在80%(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合作银行在下年提高10个百分点的风险承担;对于当年信贷计划完成比例在80%-90%(不含)的,由县级合作银行在下年提高5个百分点的风险承担。县级合作银行因为没有完成当年信贷计划而在下年提高的风险承担比例,从下年县级财政承担比例中相应减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比例不高于20%。省农担公司和设区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下一年度信贷计划补足相应的风险补偿金。
四、健全账户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账户管理。省级财政风险补偿金由省农担公司负责管理。设区市、县两级财政风险补偿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管理。省农担公司和各县级要指定专人进行分账户核算和管理。省农担公司和各县级在每个合作银行只可开设一个“财农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欠款补偿、代偿。省农担公司和各县级可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所得孽息收益存入风险补偿金存款账户,用作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
(二)风险防范。“财农信贷通”比照银行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根据信贷管理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借款主体要积极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监测到贷款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挪作他用,不用于农业领域的,应要求合作银行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三)依法依规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合作银行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增强借款主体守约意识,对诚信良好、按时履约的,在以后年度中优先支持。依法依规联合建立借款主体“白名单”和“黑名单”库。进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及个人今后均不能获得“财农信贷通”贷款支持,经营主体及个人还清贷款之后,可申请撤销“黑名单”。如果合作银行继续给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发放贷款,产生的后果由放贷银行承担。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一)全省“财农信贷通”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农担公司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财政、林业、供销社、省农担公司等部门和合作银行之间的工作,抓好“财农信贷通”工作具体推进,协调制定年度信贷计划,监督信贷计划的落实,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林业、供销部门负责提出年度信贷需求,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引导,协助合作银行开展个体授信、贷后管理和欠款追偿等工作。设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监管和补偿拨付,监控“财农信贷通”运行。省农担公司负责省级风险补偿金筹集、管理,承担“财农信贷通”的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和业务系统运行等日常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业务指导。合作银行要按照确定的信贷规模,加大信贷投放,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做好贷后风险防控和欠款追偿。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银行要加大“财农信贷通”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对接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并对有融资意愿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贷需求统计,提出本级年度信贷规模计划。按省确定下达的信贷规模,省农担公司按照规定比例将省级风险补偿金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财农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将承担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将设区市、县两级财政风险补偿金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财农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县级领导小组每年可对县域内合作银行任务计划进行合理调配。省农担公司根据县级领导小组调配批复,对风险补偿金进行调整。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合作银行要按照确定的信贷规模,加大信贷投放。
(三)鼓励各合作银行提高对“财农信贷通”不良容忍度,制定银行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四)将“财农信贷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实施方案及《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补偿追偿工作暂行办法》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