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为鼓励我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各单位对人防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激励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盾牌杯”奖是江西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最高荣誉奖。江西省人防办成立江西省优质人防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盾牌杯”奖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人防工程定额质监站。获奖项目由省人防办审批后通报表彰。
第三条 江西省“盾牌杯”优质人防工程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参加评选的人防工程,由施工企业申报,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择优推荐。
第四条 评(选)审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控制获奖数量。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经国家、省、设区市及县人防办(民防局)批准立项,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竣工备案的单建式、附建式新建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第六条 参选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有良好的企业诚信记录。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二)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三)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四)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五)受到上级在工程质量或廉政建设方面通报批评或发现较严重的相关问题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优质人防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型人防工程先进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人防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合理、功能完善;
(三)主体结构经验收核定为优良等级,防护设备设施基本完善,平战转换便捷;
(一)工程质量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型人防工程先进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人防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合理、功能完善;
(三)主体结构经验收核定为优良等级,防护设备设施基本完善,平战转换便捷;
(四)工程竣工备案一年以上,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盾牌杯”优质奖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参建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的有关材料作为申报资料附件。
第九条 申报优质人防工程奖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
(二)《江西省优质人防工程奖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总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合同);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质量回访记录;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主体结构验收核定优良等级证明;
(八)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九)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文件(可由设区市以上建设、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十一)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防护各细部质量彩照,并附文字说明。反映工程概貌并有解说词的声像资料(10分钟)。
(二)《江西省优质人防工程奖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总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合同);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质量回访记录;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主体结构验收核定优良等级证明;
(八)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九)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文件(可由设区市以上建设、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十一)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防护各细部质量彩照,并附文字说明。反映工程概貌并有解说词的声像资料(10分钟)。
第十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江西省优质人防工程奖申报表》由省人防办统一格式。《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真实。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防护设备安装、外防水、预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工程的申报材料还应将所使用的防水、防护设备材料的人防部门备案证明、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单独成册。
(七)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一)《江西省优质人防工程奖申报表》由省人防办统一格式。《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真实。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防护设备安装、外防水、预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工程的申报材料还应将所使用的防水、防护设备材料的人防部门备案证明、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单独成册。
(七)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织由人防工程专业(防护、结构、安装、装饰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抽查资料原件。
第十二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抽查资料原件。
(二)实地检查工程。人防工程中的孔口防护、防护设备应全部检查,室内房间检查总数不得少于30%,并应包括下列部位:底板、顶板、墙板、通道口部、设备管道等。工程应环境优良,防护设备安装完好、结构无渗漏。其他工程项目检查部位及数量,由检查组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场确定。凡是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受检方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十三条 工程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检查小组将申报工程的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初评情况及有关资料向评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质询、讨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七条 获奖工程实行公示制度,在江西人防政务网、江西省人防工程质监网和其他相关公众网上公示一个月,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获奖工程,报省人防办审批。
第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质询、讨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七条 获奖工程实行公示制度,在江西人防政务网、江西省人防工程质监网和其他相关公众网上公示一个月,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获奖工程,报省人防办审批。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江西省人防办将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江西省优质人防工程“盾牌杯”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获奖的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及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授予奖牌、证书,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优质人防工程奖作为质量业绩,将在人防行业年度考核中记入档案,作为全省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先的指标之一,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年检、评先、参加投标等业绩条件之一,作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资格晋级、评先业绩条件之一。获“盾牌杯”奖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参加全省人防工程招标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者隐患,江西省人防办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经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省人防办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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