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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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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情形,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至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需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原下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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