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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行政许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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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防综〔2023〕29号

各市、县(区)国动办(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防行政许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江西省人防行政许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督促所属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人防行政许可。

第三条 人防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人防行政许可监督情况纳入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承担。

第六条 省、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牵头负责人防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或者参与拟订有关人防行政许可监督的配套制度;

(二)对人防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违法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其他职能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并配合法制工作职能机构开展人防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的人防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

(二)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有关人防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

(四)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人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实施的人防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是否与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一致;

(二)实施人防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公示;

(二)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解释的,是否履行必要的说明、解释义务;

(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人防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是否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实施人防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检验、检测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六)是否在法定的或者书面承诺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人防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七)作出不予人防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通过听证方式作出的重大人防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九)准予人防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人防行政许可是否执行省人防办下发的人防政务服务流程管理办法和办事指南有关规定。

(十一)人防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十二)有关人防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人防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公布;

(三)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否全部通过税务部门代收;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是否存在违规减免缓情况;

(五)有关人防行政许可收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人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二)对人防工程和防空警报设备设施,是否进行定期检验;

(三)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四)变更、撤销人防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从事人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委托、赋权当地行政审批局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审批人防行政许可的,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检查有无相关文件依据,是否履行必要的委托、赋权程序。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人防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二)对实施人防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检验、检测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对报送本机关备案的重大人防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防主管部门违法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五)对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人防行政许可实施行为进行个案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需要,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实施检查的7日前通知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也可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

(二)听取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汇报,查阅与实施人防行政许可有关的材料,或者对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三)向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意见;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下级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予以配合,按照其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并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事先要求下级人防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工作方案,并派员参与。认为需要改进的,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本机关备案的重大人防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发现人防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依法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违法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防主管部门违法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有权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违法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可能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人防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开展个案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拟调查的事项予以立案;

(二)向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情况,调阅有关材料,收集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属实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法事实的,依法对案件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人防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人防主管部门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情况,并进行研判,对可能存在问题的事项作进一步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我监督制度,对本机关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人防行政许可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防主管部门拒绝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阻碍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开展的调查,或者拒不按照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人防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情况依法通报当地纪委监委。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防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原则上只对下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