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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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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赣知保字〔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适应多元化的专利预审需求,更好地为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供更优质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研究制定《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711


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赣州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助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 〔2022〕8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赣州保护中心负责赣州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赣州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并在赣州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赣州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的预先审查服务。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诚信、效率原则,积极配合赣州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保证专利预审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开展。

第二章  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

第六条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赣州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产业技术领域相符;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要至少有一件已授权的专利或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在赣州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赣州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并备案。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赣州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服务申请。

第十条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赣州保护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信息更新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申请服务。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章  代理机构预审注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预审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二)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三)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无代理非正常申请专利、无提供虚假文件、无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需在赣州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赣州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注册成功后,可接受在赣州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服务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代理机构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赣州保护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注册信息的更新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申请服务。

第四章  专利预审的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赣州保护中心根据自身预审人力资源状况,在保障备案主体基本预审额度的基础上,综合备案主体前期专利授权数量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保护水平、地区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等因素,建立并实施梯度化预审请求量额度管理制度。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拟上市企业、参与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的企事业单位,对其预审请求量额度予以倾斜,其预审案件予以优先处理。

第十八条赣州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作出提醒、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预审服务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赣州保护中心定期开展备案主体信息复核。备案主体未按照赣州保护中心要求配合完成信息复核的,暂停申请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连续两年未完成信息复核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预审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违反自检表三项内容及以上,或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并经两次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质量要求;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预审员;

(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面谈等预审工作的;

(四)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涉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 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相关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本与赣州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

(三)在收到赣州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2个工作日)提交正式申请;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提交当日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并向赣州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系统原因或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延误向赣州保护中心反馈的除外);

)在赣州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存在因其他不规范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一年内提交5件以上预审申请,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三)通过赣州保护中心预审后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 5 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五)其他不符合赣州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行为。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年:

(一)因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预审申请,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

(五)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

暂停期满后,代理机构可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五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通过预审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二)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次,又违反第二十三条任一规定

(三)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四)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存在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一年内提交5件以上预审申请,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及以上的;

)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预审服务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一) 通过预审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二) 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包括注册申请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

(三) 存在虚假宣传“包授权”、“有特殊途径通过快速预审”等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的行为;

(四) 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次,又违反第二十条任一规定

(六)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预审申请,且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七)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八)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赣州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规范事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并同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赣州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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