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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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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物控制,增强船舶港口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做好与城乡垃圾处理体系的衔接,确保船舶港口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赣州市域范围内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各负有监管职责单位,包括: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事、城市管理等部门;船舶、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军事船舶、港口除外);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

二、工作程序

(一)产生污染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产生单位)定期到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或接收转运污染物的码头(接收单位)送交污染物,填写联单中第一部分,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联单第一联及其余联交付接收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