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经发局,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局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考勤
管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13日
抄送:省厅建管处,省公路局,局领导,基建科,农路科,法规科,规划科,驻局纪检组。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
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全面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强化项目从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履约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赣州市(县、区)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一)国省道升级改造项目;
(二)施工合同总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采用招标方式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三)改造公路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项目;
(四)施工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
(五)施工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新建独立桥梁项目;
(六)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招标备案的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项目;
(七)四级以下航道整治,不满一千吨级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
上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实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实行考勤制度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财务负责人、计量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应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的规定要求。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数量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按每年每9000万元建安费配备考勤。
第四条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实行“统一平台、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考勤管理工作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对全市考勤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发布考勤不合格单位的公示信息。负责审查权限内招投标监督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相关条款和处罚措施等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考勤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审查权限内招投标监督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相关条款和处罚措施等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六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项目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考勤人员信息和人脸信息采集录入准确性的检查、考勤结果的公告和考勤不合格单位的通报及整改情况检查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按本办法需对考勤不合格单位进行公示的数据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的管理、考勤结果数据抽查、统计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考勤人员信息和人脸信息采集录入准确性的检查、考勤结果的公告和考勤不合格单位的通报及整改情况检查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按本办法需对考勤不合格单位进行公示的数据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考勤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包括考勤管理办法的宣贯,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电子考勤相关要求和经济处罚措施的制订,考勤人员信息审查和人脸信息采集录入,考勤工作机制建立执行,考勤数据的管理,考勤不合格单位整改情况督促和处罚措施的落实,以及电子考勤设备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考勤数据的采集
第八条 纳入电子考勤范围的项目在总监理工程师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的次日起开始考勤。合同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次日起终止考勤。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第一次工地会议按规定时间召开。因特殊情况项目需长时间停工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暂停考勤,项目复工后恢复考勤。
第九条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结果按每个自然月数据统计,考勤以天为统计单位,每天考勤一次,考勤时间为每日6点至24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每月累计出勤时间不少于22天,被考勤单位其中一人考勤不满足要求,认定该单位在该项目该月考勤不合格。开始考勤和终止考勤的当月以及春节当月工作日如不足22天,则按实际天数折算考勤结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人脸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纳入电子考勤范围的项目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人脸信息的采集录入。人脸信息在项目建设单位办公场所进行采集录入,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人脸信息采集时,考勤对象必须本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一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项目建设单位录入人员应高度负责,认真核查原件,与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人员进行比对,将复印件存档备查。人脸信息采集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录入人员、分管领导和被考勤人员在人脸信息采集录入登记表上签字。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后一个月内开展第一次履约检查,对人脸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人脸信息录入完成后,将人脸信息采集录入登记表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电子考勤设备分别设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和监理单位总监办,每个施工合同段和监理合同段要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在办公驻地至少安装一台智能人脸识别考勤机,并确保考勤机能够接入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考勤数据能够即时传输进入至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服务器,考勤系统不接收考勤机中记录时间超过48小时的数据。考勤设备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购买或提供。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考勤制度的执行和电子考勤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发生人为故意破坏或干扰考勤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当考勤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导致不能识别人脸时,被考勤单位应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在此期间,被考勤人员应到同一项目其他标段或建设单位的考勤设备上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反馈被考勤单位。被考勤单位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勤结果两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递交陈述申辩材料。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经调查认定考勤结果确实有误的,可对该月考勤结果进行调整,并报项目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电子考勤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假:
(一)因病暂时无法正常工作的;
(二)因公出差的;
(三)参加婚丧嫁娶事宜的;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的。
办理请假手续时,由请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时间和请假原因,并附请假原因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请假超过五天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需离岗休息的病假证明)。请假条应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报项目建设单位电子考勤负责人员处存档备查。经审批同意的请假,由项目建设单位于请假开始之日前在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中确认,系统视为出勤,同时将请假审批材料上传至系统中,请假结束后立即恢复电子考勤。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无法先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假人应先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口头请假,同意请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先在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中确认请假。请假人应在回岗后三日内完成请假补批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于请假结束之日后四日内将请假审批材料上传至系统中。系统中无书面请假材料的请假一律视为缺勤。
第十六条 无特殊原因,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个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七日,每半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二十一日。因病需手术等特殊情况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规定的,按照第十五条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项目质监机构对超出规定时间的请假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七条 考勤制度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履行人员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可申请办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变更:
(一)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的;
(二)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及以上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调出原单位或者辞职的;
(六)因伤病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位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员变更应以单位文件形式提出,不得以项目经理部、总监办名义提出,申请文件应写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后人员资历情况,并附变更原因相关证明材料和变更后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等相应岗位要求的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材料。因第十八条第(五)种原因申请人员变更的,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辞职报告以及其个人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变更或注销手续证明。因第十八条第(六)种原因申请人员变更的,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因伤病需休养证明。
施工单位的人员变更申请项目监理出具意见后,由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复,监理单位的人员申请变更由建设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复。同意变更的,建设单位将相关申请材料和批复文件报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中进行人员变更,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系统中,同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系统中无人员变更审批材料的人员变更一律视为缺勤。
第四章 考勤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电子考勤实行考勤结果定期公告制。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于每月的5日前将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考勤结果在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中公告,并将考勤结果情况分别报送项目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电子考勤当月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次月3日前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时间。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电子考勤不合格的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考勤不合格单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予以信用评价扣分,扣分根据最后一个不合格月的缺勤情况,按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总监1分/人次,其他人员0.2分/人次的标准进行扣分,每个单位每自然年最高扣分为10分,扣分情况将作为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该项目质监机构应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四个月电子考勤不合格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外,还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一条不良行为记录在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并将其违约行为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交通运输局同时将作为问题线索对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单位公示期内在该项目电子考勤仍有不合格的,每次不合格的情况均作为一条不良行为记录在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四个月电子考勤不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一条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在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该人员公示期内在该项目电子考勤仍有不合格的,每次不合格的情况均作为一条不良记录在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认定考勤不合格应信用评价扣分或者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人员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于认定当月5日前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于每月8日前将本地区信用评价扣分及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人员情况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于每月12日前将全市信用评价扣分及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于每月15日前在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告信用评价扣分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并予以全市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采取抽查或其他方式对电子考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考勤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考勤结果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应实行考勤制度的项目未按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市局将对其建设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暂停拨付该项目市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查实提供虚假人员信息或在考勤数据中弄虚作假的被考勤单位予以信用评价扣10分,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在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告,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七条 考勤工作负责人员在考勤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考勤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未纳入本电子考勤管理办法范围内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由该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计划安排要求,需对未纳入本电子考勤管理办法范围内项目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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