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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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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城管字〔201837

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会议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执法大队:

    现将《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赣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赣市财行字〔2017〕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各单位及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或其他会议(含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经费预算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每年9月10日前,由各单位各科室负责完成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编报工作。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本单位办公室汇总后,由办公室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批;其他业务性会议(含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由各单位相关科室9月10日前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各单位办公室统一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每年9月30日以前,各单位应完成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的审批(审核)工作。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会议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单位财务部门每年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本单位经审批(审核)的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将会议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会议费在各单位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中列支。

第六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准备充分,安排紧凑,简化程序,控制会议时间,除去报到和离开时间,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一般为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天。

第七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会议参会人数的8%以内。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积极推行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的不召开会议,能通过视频会议布置工作的不集中开会,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

第九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召开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局系统会议场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等场所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参会人员以市局或中心城区相关人员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所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参会人员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除确需安排用餐的外,一般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召开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人·天)如下: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80

100

2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各单位召开不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包括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的会议,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报销会议费。

第十三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会议承办科室应在会议结束后20天之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资料、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召开场所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审批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一律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工作会议不制作背景板。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当次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文件袋应选用简易的纸质、布制等环保文件袋,严禁文件袋高档化、甚至变相买公文包发放给个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局的监督检查。违反会议费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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