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含协管员,下称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穿着全国统一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配置必须符合《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要求,由城管部门统一招标采购。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不得配发城管制服,确因城市管理执法力量下沉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镇(街)的城管执法人员需要着装的,由县(市、区)城管局配发,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特殊保障、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的;
(三)女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不得着制式服装,并收回制式服装、标识。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通常着制式服装。一般情况下,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茄克式执勤服;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冬季着冬常服;着春秋(冬)常服时,制服内必须穿制式长袖衬衫,并系配发领带。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二)按照相关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同制式佩戴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棕)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协管员除外。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等不宜戴城管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通常情况下戴大盖帽(女同志戴卷沿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城管制式帽子用左手托或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可以将城管制式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时,城管制式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三)在紧急情况时,如拆除违法建设等执法行动时,应当戴城管钢盔。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并安排季节换装工作,城管执法人员不得自行进行季节换装。原则上每年5月至10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2月着冬常服或冬茄克式执勤服,其余时间着春秋装。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城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着装和仪容检查,季节换装前必须组织检查,确保着装统一规范。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收缴执法证件和相关物品,在本级城管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评先评奖资格,并视情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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