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策公开>政策文件

在线检阅: 搜索

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访问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大战略”、“八大行动”,不断增加优质旅游供给,持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深入挖掘旅游文化内涵,着力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打造全国红色旅游目的地、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

凡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赣州市的企业。

第二条扶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

引进世界500 强、全国文化企业 30 、全国旅游企业20强等知名文企业,以及具有文旅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推动本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同一投资主体在同一项目分期建设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可累进计算,以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认定为准)的新建重大文化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由项目所属县(市、区)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

2.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3.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5.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6.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

第四条支持旅游要素完善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五星级旅游饭店受益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2.鼓励市外五星级旅行社(旅行社集团)来赣州设立分社,提升旅行社地接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分社实现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赣州地接业务达到年接待2万人次以上(以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团队信息为准);

当年开发并向当地旅游部门报备5条以上旅游线路,开发10种以上特色旅游商品。

3.鼓励开发文创产品。对经市文广新旅局推荐,当年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中获评金奖、银奖、铜奖的商品生产企业,每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五条优化文旅营商环境

1.建立重大文旅项目用地会商机制。对新增重大文旅项目,优先纳入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新增用地指标分配方面予以倾斜,保障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最低比例(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土地出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由2个月延长至6个月;因疫情原因导致导致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适当再延后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2.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惠企政策集中兑现、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全产业一链办、数字政“一网通办”等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文旅营商环境和执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副县级以上领导包服机制,设立首席服务员,为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

3.建立完善诚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推送至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文旅行业评优评先、资质审核、资金争取、招投标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中国”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所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社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探索“信易”文旅应用项目,拓展文旅领域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不断激发文旅市场活力。建立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市级100万元、县级20万元以上的市、县两级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基金加快建立覆盖市、县、景区三级旅游诚信退赔机制,向游客推出“放心游赣州”服务承诺。畅通旅游投诉受理渠道,建立市、县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平台

4.加快文旅人才发展。对赣州市范围内落户的文旅企业所引进的文旅领域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六条加大市场开拓扶持

宣传营销、市场开拓、引客入赣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条引进文旅项目奖励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积极参与文旅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荐重大文旅项目的第一引资者(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除外),给予一定奖励。

1.对第一引资者(将项目投资者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位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委托招商中介机构、商(协)会),且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正式投产运营的,即为第一引资者),成功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