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章贡区城乡建设局,南康区、综合保税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净化”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4日
赣州市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
“净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着力推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扎实开展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净化”行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赣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 “净化”行动实施方案》(赣市容指字[2018]8号)关于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围绕实施 “六个必须”( 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冲洗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个不准”( 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六个100%”( 现场围挡率100%、路面硬化率100%、抑尘洒水率100%、裸土覆盖率100%、驶离工地车辆冲洗率100%、暂不建设场地绿化率100%)治理要求,确保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改观。
二、组织领导
成立赣州市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局长张龙彪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肖烽同志任副组长,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建管科、市政科、城建科、督察站、项目办、招标办、污水办、安监站等科室(单位)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安)监站,具体负责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日常工作,并与城管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三、明确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在项目建设投资中将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专项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监管内容及目标,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监督机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对按规定无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一经发现有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二)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区域、各分部扬尘防治责任人;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现场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扬尘防治监理实施方案,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扬尘防治监理工作记录备查。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四、治理措施
(一)房屋建筑工程工地
1.信息公开。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地大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项目扬尘治理措施、参建各方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扬尘举报电话:0797-8221147(各县(市、区)公开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方式)。
2.工地围挡设置。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密封、连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采用砖砌围墙的要设置压顶,围挡顶部应按要求设置高压雾化喷淋设备;将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围挡规范设置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
3.主要施工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办公区、生活区、主要施工道路应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出入口处路面硬化宽度不小于工地大门宽度。施工场区的其它道路可采取砖、焦渣、碎石铺装硬化等防尘措施。
4.裸土覆盖、暂不建设场地绿化措施。施工场地内裸露土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遮阳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溢。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严禁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现场禁止拌合混凝土,砂浆搅拌机棚除通道口外四周应采用密目网封闭,封闭挂网距地面高度不大于1米。
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或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
5.驶离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应完善进出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车辆出门冲洗干净。新开工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平台(长度不少于6米),冲洗时间不少于3分钟,确保驶出车辆车厢密闭,车轮、车身不带泥上路;在场地内道路设置过水池(长度不得短于15米),配备高压冲洗水枪(压力不少于8Mpa)。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进出车辆冲洗及进出道路、周边路面的清扫冲洗保洁工作,确保路面不见尘土,并做好出入口30米范围及施工围挡外5米范围内的门前三包除尘保洁。
6.辅助措施。按照“一个摄像头”治理要求,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落实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推行安装环境空气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赣州市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平台。
7.现场洒水降尘。
施工现场应安装环绕喷淋,主体施工阶段脚手架上应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沿外架周长方向水平间距不宜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宜大于30米;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少于1万m2的至少配备1台移动式喷雾机,1万m2以上的按照1台/万m2且不少于2台配备移动式喷雾机;土石方施工阶段应采用湿法作业,作业面和临时道路应适时洒水降尘,搅拌机、挖掘机等设备作业时旁边5米内必须配备雾炮机降尘,场内渣土运输车辆车速必须严格控制在5km/h以内,防止车速过快产生扬尘;深基坑作业阶段基坑周边应增设环绕喷淋进行集中洒水降尘。场地平整工程应实施网格化作业管理,落实施工现场适时洒水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可在塔吊大臂下方设置喷雾降尘设备。
施工现场每天清扫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确保路面不见尘土。进行清扫作业时必须同时采取洒水、雾化等降尘措施,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场地和楼层清扫作业;建筑垃圾楼层间运输要采取集装密闭方式进行,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建筑垃圾。基坑排水需设置沉淀池并经沉淀后排放积水。
(二)市政道路工程工地
市政道路施工除应按房屋建筑工程工地扬尘治理要求落实外,还应落实以下措施:
1.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2.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碎石、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3.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4.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5.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6.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应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7.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8.路面破除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9.围挡顶部应按要求设置高压雾化喷淋设备,并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基础及土方作业阶段应常态化持续开启;主体施工阶段原则上每天7:30-21:00每隔20分钟开启5分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
(三)大型土石方开挖工地
1.大型土石方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2.大型土石方开挖工地施工作业前应配备洒水车对现场进行湿润,施工作业阶段应配备雾炮车对现场进行辅助降尘。
3.施工现场实施网格化作业管理,明确网格长和网格员,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扬尘治理工作,布点设置雾炮机降尘;设置“绿色”通道,对主要运输干道应进行硬化,渣土车运输应按指定硬化道路路线行驶。
4.平场作业完成后,应对裸土进行覆盖或草籽播种绿化等临时措施,确保场地不扬尘。
五、工作步骤
攻坚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百日攻坚“净化”行动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巩固提升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9月1日至9月20日)。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净化”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找出实际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针对问题制定具体攻坚计划,明确具体攻坚目标和任务,全面动员部署,营造整治攻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21日至11月21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动方案和攻坚计划,明确整治任务,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全市在建建筑工地进行整治,确保短期内取得实质性实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12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集中整治基础上进行回头看,查找问题,整改不足,不断提升整治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工作是城乡环境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实行台账制管理和精准管控。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指挥调度好本区域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工作措施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督促抓好各区域内项目措施的检查考核、工作推动,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具体做好各项目的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时,应按照本方案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工程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对改善人居环境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要意义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氛围,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和扬尘治理工作。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可通过市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投诉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下大力气推进工作落实,扬长避短,积极推广经验做法。市局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对扬尘治理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将予以通报并报属地政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期限内拒不整改的项目,责任主体系开发项目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立案、予以顶格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对立案、处罚的项目责任主体信息抄告至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作为限制投标的重要依据,同时抄送水务、供电、房管、国土等部门限制用水用电、房屋预售、取得新的用地;政府投资项目的,除上述措施外,还将抄送属地政府及纪检监察委对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执纪问责。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净化”行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市局安监站。(联系人:刘鸿鹄;邮箱:173577264@qq.com;联系方式:0797-822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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