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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实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黑名单”联合惩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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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局,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夯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工作,发挥失信惩戒的警示震慑作用,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存在下列所述情形的,一律对企业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黑名单”,并向同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一、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二、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的。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超资质承揽业务的。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未按时限逐级上报事故信息的。

五、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规定审核、审批、专家论证或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
六、三类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无效的。
七、存在未办理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的;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相应资质承揽安装拆卸业务的。
八、一级施工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九、项目责令停工而未停止施工的、整改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复工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擅自动火作业的。

“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后方可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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