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执行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全市早稻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我市64个受委托收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库点,同时对辖区内其他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从事早籼稻收购活动情况实施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受委托收购、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
1、是否具备预案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是否在农发行开户,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必要的清理、检验设备和人员,是否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等。
2、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3、是否按预案规定的适用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
4、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和拒、限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行为。
5、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情况。
6、所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是否为2013年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由陈粮冒充新粮或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粮”行为。
7、是否每5日将收购进度数据抄报到所在县(市、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的行为,或将农发行专项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9、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按规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收购合同和代储保管合同。
10、中储粮直属企业否按规定将收购铺底资金及时预付给了收购库点,后续收购资金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1、收储库点有无租仓储粮或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行为。
12、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检查其他粮食收购主体是否遵守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守则情况
各类粮食经营者在早籼稻收购中是否切实遵守了“五要五不准”守则,即: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三、检查时间
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按照在地原则,组织开展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坚持一手抓收购,一手抓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始终,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有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加强对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密切联系群众,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具体体现,要在集中精力抓好所属企业粮食收购业务的同时,严格履行粮食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公平、公正执法,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已成立2013年全市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曾凡生担任,成员由监督检查、调控、行管、纪检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粮食服务中心要组织成立本地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检查组组长负责制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二)认真实施检查,严查违规行为。各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实地深入各早籼稻收购现场及收储库点认真开展检查,重点对受委托的收购、收储库点是否贯彻执行了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开展检查。检查中,要严格按照检查规程,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完善检查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日志,确保各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对实地检查发现和举报投诉已经核实的违反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情况和“五要五不准”守则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努力挽回售粮农民损失,并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尤其对“打白条”、压级压价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绝不姑息,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规定的收储库点,给予取消其收储资格的同时,予以通报。在相关案件的查办和转办中,要建立与当地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动,强化相互协调和配合机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督查,督促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廉洁执法,对工作不力和违反规定的检查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为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各地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市局将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实时督查,受理和查处粮食收购中重大案件的举报。
(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在8月5日、9月5日前,各中心应及时向市局监督检查科分别上报一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及《典型案例登记表》(见附表),10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及附表1、附表2汇总上报,同时整理不少于1个典型案例上报。
附表:1.《2013年早籼稻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13年早籼稻典型案例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