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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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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和粮食局,南康区、上犹县畜牧水产局,于都县牛办: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16〕31号)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的函》(发改电〔2016〕217号)以及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工信轻工字〔2016〕31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国足球彩票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信委等部门赣州市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2016]99号)要求,结合赣州市饲料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打击并严惩重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构建饲料质量安全体系,净化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的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捣毁非法生产企业,严厉查处不符合生产要求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从源头上遏制无证生产,杜绝安全隐患。

(二)加强饲料企业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要对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强教育和监管,监督饲料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规定,严格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
三、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15日起至8月18日)

1、集中开展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环节整治。会昌县要重点检查已获证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按农业部相关公告的规定进行生产。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开展全市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使用和销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检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市饲料办联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负责对开发区范围内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使用、销售单位逐个排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

(二)整改提升阶段(2016年8月19日至8月21日)
1、上报阶段性总结。各县(市、区)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对整治行动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提升。

2、集中查处案件。各县(市、区)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案件进行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6年8月22日至8月31日)
各地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同时,做好迎接省督查有关工作。

(四)工作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各县(市、区)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努力确保监管到位。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切实加大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宣传,使他们知道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转化为食盐是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不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转化流入食盐市场。

3、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一定要组织执法人员到厂到店,开展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办案,并追根溯源,严肃查处。

请各县(市、区)将专项检查情况于8月22日前书面报我局饲料工业办。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gzsiliaozhan@126.com。联系人:朱凌华。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2016年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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