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我市孤残儿童、弃婴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托养服务保障工作,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工作人员,招聘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数量
编外聘用制人员5名(康复治疗师3名、护士2名),具体岗位名称、资格条件详见《赣州市儿童福利院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社会公德;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现役军人;
5.在其他考试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
(三)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
详见各招聘岗位具体学历、专业及年龄等要求。专业要求为大类的,考生所学专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分类目录,即可报考;招聘岗位要求具体专业的,考生所学专业应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方可报考。年龄计算方法为: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88年5月13日及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是指1983年5月13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注:5月13日为报名第一天)。
三、招聘程序和方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公示和录用等程序进行,择优录取。本次招录人员需更多了解岗位需求和专业匹配度,以及对儿童福利工作的理解和认同,采用面试方式确定人员,不进行笔试。
(一)发布招聘公告
2024年5月9日在赣州市人事考试网、赣州市民政局官网和赣州市儿童福利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考人员持以下证件资料报名:①《报名登记表》;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照2张;⑤康复治疗师可提供康复治疗师资格证、推拿针灸资格证等证书;护士提供护士资格证及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可正常变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⑥相关工作证明材料原件;⑦委托他人审查的,须提供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报名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至5月15日(星期三)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赣州市儿童福利院综合楼一楼接待大厅。
(三)资格审查
由市民政局和市儿童福利院组织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后,岗位招聘计划与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达不到1∶3的,则相应调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录计划。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含试用期),如因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符合职位报考条件,导致影响考录或被取消考录资格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四)面试
领取面试准考证时间:2024年5月18日(星期六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时间:初定2024年5月19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详见面试准考证。
面试满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专业知识、逻辑思维、创新意识、人际交往、语言表达、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
面试结束后,依据考生的考试成绩,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考生的考试成绩出现同分的,进行面试加试,加试分高者入闱,加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入闱体检名单在赣州市人事考试网、赣州市民政局官网和赣州市儿童福利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
因考生放弃导致入闱体检人数不足的岗位,由招聘单位决定是否递补入闱体检;需要递补的,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
其他事项:不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考生最终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入闱体检、考察环节。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如在不同面试考场面试,该职位考生最终面试成绩为按修正系数计算后的成绩;计算公式为:考生最终面试成绩=本面试考场得分×同一职位各考场所有考生平均分/同一职位本面试考场所有考生平均分(计算时去除畸高分90分及以上,畸低分50分以下)。
(五)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付。体检合格者列为聘用对象,并在赣州市人事考试网、赣州市民政局官网和赣州市儿童福利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
因体检、公示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造成的空岗,由招聘单位决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及公示。
(六)聘用
编外聘用制人员纳入市儿童福利院编外管理,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2800元/月。正式聘用后薪资参照《赣州市儿童福利院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缴纳四险。
拟聘用人员在试用期辞职的,单位可进行依次递补。
(七)有关要求
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公开招考规定执行,接受群众监督,严防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如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存在需要回避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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