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民办字〔2024〕18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规范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保障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7日
赣州市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管理处置,保障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机构包括公办公营、公建民营和民办等三类机构。
第三条集中供养特困对象遗产指赣州市辖区内在集中供养机构入住的特困对象,其死亡后所遗留的合法的土地、建筑、资金、物品等财产。
第四条 特困对象的遗产原则上按照遗嘱处理。集中供养机构应在特困对象死亡后的第一时间通知遗嘱所涉相关人员处理遗产。
第五条 在无遗嘱或遗嘱经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按协议处理;无遗嘱或协议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定继承明确继承权男女平等,要求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六条 特困供养对象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中明确将个人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捐赠给集中供养机构的,集中供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捐赠给慈善组织的,由慈善组织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中供养机构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用于养老公益事业;特困对象的房屋、宅基地、田土、山林等不动产归村(居)集体所有。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指导辖区内所有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机构建立健全并公示遗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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