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蓉江新区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及《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查整改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权对委托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被委托单位作出的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需提交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法制审核并由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情况疑难复杂的;对个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提交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的程序详细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应急字〔2023〕64号)。对不属于委托权限内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定期与受委托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出现执法过错引发国家赔偿的,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全额支付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二)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案期限办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严格依照程序报委托单位批准后延期。
(四)不得将委托权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五)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实施受委托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要听证的,或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委托单位负责听证、复议、诉讼相关准备工作。
(七)受委托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的行政处罚台账报表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报备。
五、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4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自行终止。委托期限到期后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应在双方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委托方: 受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