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安办〔2024〕36号
赣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等文件关于实行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规定,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管理,现将全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赣州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强化包保责任落实
1.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了解掌握联系包保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其联系包保的企业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安全风险研判;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推动企业严格依法生产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系统性问题。
2.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全面掌握联系包保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基本情况;每年至少2次深入联系包保企业现场,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所在地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研究解决企业安全重大突出问题。
3.乡级政府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全面掌握联系包保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每季度至少对联系包保企业检查1次,遇有极端恶劣天气、重点时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对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要每月至少进行1次巡查检查,严防明停暗采、非法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做好包保信息公告
各地要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同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负责包保的地方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赣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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