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城管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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