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管局,赣州经开区城管分局,赣州蓉江新区城管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梳理制定了《赣州市城市管理局第二批“轻微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赣州市城市管理局第二批“轻微首违不罚”执法
事项清单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第二批“轻微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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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乱扔动物尸体的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元。”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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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5元至25元。”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警示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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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建筑物墙面为界)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警示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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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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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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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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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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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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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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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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