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三、办事对象: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四、行使层级:市级
五、实施机构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法规与宣教科
六、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调查—决定—送达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办理材料: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1份
十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二、行政相对人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咨询途径与工作时间、地点
电话咨询,0797-8685033;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贺兰山路8号。
十四、监督投诉途径:电话投诉,0797-868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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