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在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级;
(五)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进行整改;
(六)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将有关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符合规定、便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
(五)上级或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评议内容。
第七条社会评议实行百分制,评议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75分至89分为良;60分至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八条社会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议。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评议内容,由公众上网评议。
(二)代表评议。委托当地人大、政协机关或直接向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
(三)抽样评议。向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
以上评议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同时采用。
第九条组织开展社会评议的部门应当真实记录、汇总评议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或要求向被评议单位反馈。
第十条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制订措施,积极整改。整改情况可采取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对评议结果为“差”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专题报告。
整改工作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