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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赣州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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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进口冷链肉制品和水产品(以下简称“进口冻品”)疫情输入风险管控,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关于印发赣州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新冠指办〔2021〕114号)部署,经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对我市进口冻品实行集中监管仓统一监管、消杀和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是进入赣州市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冻品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运行,集中监管仓实行提前预约申报,预约申报时须如实提供起运地、海关通关单证号、货物名称、外包装消毒、核酸检测、承运企业等相关信息,提前预约申报通过“江西省食品安全溯源平台”(以下简称“赣溯源”),于到达目的地48小时前进行预约申报。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冻品,经外包装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赣州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后方能出仓。四、赣州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赣州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凡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冻品,不得储存、加工、销售。五、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冻品的运输存储、核酸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费用由进口冻品货主承担。六、采样核酸检测呈阳性的进口冻品,其对应的批次及相应包装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进行应急处理。七、运输进口冻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接触进口冻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应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管理。八、禁止国产和进口冻品同车混装,如存在同车混装,运输人员不得擅自将国产冷链食品运往集中仓外的其他场所,同车所有产品严格按照进口冻品集中监管要求,一律进集中监管仓按统一标准处置。九、已经在库的进口冻品,要录入“赣溯源”系统,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十、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对设施设备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每周对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消毒检测、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赣州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冻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严肃查处。十二、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