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个人)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防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易地建设许可;
2、人防部门受理、核算并现场勘查易地建设条件;
3、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人防部门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二)建设单位(个人)申请易地建设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一式三份;
2、项目立项批文;
3、总平面规划图(通过规划部门批准);
4、项目建筑建施图一套及图审报告一份;
5、涉及已有人防工程的提交有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基础与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对已建人防工程影响报告;
6、《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三)人防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1、《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4)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2、《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发改委、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3、《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免收;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3)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第1582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决定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报建要求的,5个工作日。
(五)许可数量限制
无。
(六)许可收费标准、依据
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费,赣州市所属县(市)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480元计费。
(七)咨询电话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科:8390961
工程管理科:835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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