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根据《赣州市安委会办公室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安办字〔2022〕40号)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举报人及举报形式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农业农村局举报赣州市辖区内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完善举报线索、反馈查处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材料具有真实性、与违法事实相关的关联性及证明力。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0797-8196348,电子邮箱:nyncaqscjb@163.com。
二、安全隐患情形
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涉及林业、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分别由林业、果业主管部门受理)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农村沼气和沤肥池方面
1.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2.大型沼气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未配备设置安全隐患设施的、未按规范的作业程序违规施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农作物秸秆收储点未设置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置措施,易引起群死群伤重大安全隐患的。
4.蔬菜基地沤肥池未设置护栏、警示标志且存在坠落、溺亡、窒息中毒、爆炸等安全隐患的。
(二)农业机械方面
5.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畜牧兽医方面
6.畜禽屠宰:(1)未进行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检修维护,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到位的;(2)液氨制冷、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的,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3)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审批及操作的。
7.畜禽粪污储存池:(1)未在粪污贮存设施的必要位置设置通风通气、临池安全防护栏、安全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的。(2)作业时未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控制在安全规定值以下,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绳、呼吸器等安全防护用品的。(3)失去利用价值的粪污贮存设施未及时拆除或没及时封堵盖板并设置警示标识的。
8.兽药生产经营:(1)不按生产审批在生产区自行动火的;(2)随意摆放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等的;(3)无故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的。
(四)粮食流通和饲料加工方面
9.人员站在流动的粮面开展作业、违规处置“结拱挂”壁的。
10.违规堵占封闭消防通道、安全通道的、违规动火作业的、随意堆放易燃物(危险化学品)的。
11.饲料加工:(1)生产期间违规动用明火引发粉尘爆炸的;(2)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和维修生产设备的;(3)运送货物的吊篮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使货物坠落的。
(五)渔业船舶方面
12.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的;在危险恶劣天气出航作业的。
13.无证等违法载客载货涉旅、无证等非法搭载人员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
(六)农药化肥方面
14.农药生产、经营、应用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原材料和药品没有按规定单独储存、专人管理,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
15.采用粉煤灰、钢渣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生产肥料的。
三、举报奖励
经核查属实的安全隐患,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行业监管科室(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同时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每条奖励50元给举报人,每次累计500元为限。
(二)核查属实后,举报有关奖励金额高于本实施方案的举报事项,市农业农村局将按照规定转市应急管理局处置。
(三)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安排举报奖励资金总额10万元,当年奖励资金超过总额的部分,将转至下一年度进行发放。
(四)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
四、不实施奖励的情形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无具体的事故隐患及无具体的非法违法行为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已进入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
(六)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且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五、举报有关要求
(一)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六、举报奖励审批、发放程序
(一)奖励审批。由承办举报事项的相关行业监管科室(单位)通知举报人,并依据《赣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事项移交单》(附件1)、《举报人领条》(附件2)原件,填写《赣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审批单》(附件3),按程序申报审批。
(二)奖励发放。承办举报事项的相关行业监管科室(单位)将《赣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审批单》及《赣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事项移交单》及领奖人《举报人领条》原件、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等附件资料交局计财科按流程支付。
(三)奖励领取。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应及时告知发放奖励的监管部门,商定其他领取方式,但举报人仍要提供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七、安全隐患现场曝光及整改
(一)现场曝光。市农业农村局各行业监管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不定期联合媒体记者,携带摄影摄像设备,以“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生产经营建设现场对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二)隐患整改。曝光后,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将被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经社会公告后,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置。
(三)监管责任。对曝光单位的监管和督促整改由市农业农村局各行业监管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因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附件:1.赣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事项移交单
2.举报人领条
3.赣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审批单
附件1
赣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
举报事项移交单
编号:移交(20 ) 号
主要举报内容 |
接报人: 接报时间: 月 日 |
办公室(综治办)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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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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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接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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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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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举报人领条
(模 版)
今领到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共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单编号:
领款人(签印):
年 月 日
附件3
赣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隐患
举报奖励审批单
编号:审批(20 ) 号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事项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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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项 移交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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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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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
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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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有关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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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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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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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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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 核查处理情况 (附佐证材料) |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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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业务 局领导意见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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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生产 局领导意见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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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 局领导意见 |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注:1.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应确认举报人身份,留存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举报人签字捺印的领条;
2.财务人员留存此单原件,其他相关科室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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