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在河边会看到严禁垂钓的牌子,请问市中心城区都有哪些水域禁止垂钓?”“听说垂钓时用蚯蚓、泥鳅做饵料违法,休闲垂钓要注意哪些问题?”……连日来,不少市民向“问政赣州”平台发帖咨询休闲垂钓的区域范围和行为规范。
日前,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赣州市农业农村局的相关负责人。他说,《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同时,《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内禁钓水域有:赣县区桃江刺鲃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具体位置为赣县区大埠乡大埠村—王母渡镇横溪村之间;赣州市中心城区第二水厂取水口(章江)、赣州市沙石水厂三水厂取水口(章江)、赣州市龙华水厂(上犹江)、南康区自来水厂取水口(章惠渠)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此外,航标设施、桥梁及附属设施、高速公路边、港口、码头、渡口、水电站、排灌闸口、输电线下、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也是禁钓区域。
那么,休闲垂钓有哪些行为规范呢?据了解,《江西省渔业条例》和《江西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对休闲垂钓进行了规范,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并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多是指三个或者三个以上);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禁止钓获《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生物物种。误钓后应立即报告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无明显损伤的放回原水体。钓获《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上的物种,不得放回开放水域,应立即无害化处理,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此外,禁止销售垂钓渔获物。”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一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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