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联合印发《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就《裁量权基准》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总体要求,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2022年1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坚持“一省一策”,联合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于2023年底之前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过程
江西省统计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在2020年《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面考量近年来实施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成效,进一步细化、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起草《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向全省统计系统、法律顾问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完善修改,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核。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党组会先后审议通过,于2023年11月印发。
三、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有十八条和两个附件,对统计行政处罚裁量的遵循原则、适用范围、裁量档次和裁量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裁量权含义、遵循原则、裁量要求和裁量步骤进行了规定。
二是明确十一种统计违法行为、四种不予处罚情形、五种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三种非自身原因情形、五种从重处罚情形。
三是明确涉及多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涉及多个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指标的认定、行使从轻或者减轻及从重处罚的裁量权限和幅度、用语解释等附则。
四是附件《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标准》分别对《裁量权基准》第七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设定了具体的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轻微违法行为,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四、主要变化
(一)准确界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情形
更加准确地界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首次明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主要价值量指标标准。
(二)科学划定违法情节、裁量阶次、裁量基准等认定标准
综合考量违法主体、主要价值量指标、其他指标、违法比例、违法数额等因素,更加科学地划定统计违法情节、裁量阶次、裁量基准等认定标准。细化九种“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要价值量指标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违法情节,压缩主要违法行为的裁量空间,避免畸轻畸重。
(三)倡导贯彻包容审慎、宽严相济、责罚相当的执法理念
在守住刚性处罚的底线的基础上,全面降低处罚幅度;明确涉及多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执行的规定;明确涉及多个统计指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当以指标违法情节裁量基准最高的认定处罚的规定,从主客观动机、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多角度进行责任认定,实行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执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了明确,同时避免与《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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