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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5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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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袁光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聘用教师控制数教师社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及规定

1.2015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规定:“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2015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3.2016年1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规定:“实施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收、录用、招聘、调动等手续;(2)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赣办字〔2010〕30号)等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了编制实名制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对聘用教师控制数教师的相关管理规定

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统一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编办〔2017〕200号)明确:一是“人员待遇。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在薪酬待遇、住房公积金、岗位设置、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等方面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二是“编制手续。市直及县(市、区)每年可拿出适当数量的空编,通过考核的办法对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的人员直接办理入编手续。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按照现有养老保险政策要求,地市以下必须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市级层面没有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权限。针对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宜,我局也曾多次向省里请示汇报,省里认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有关精神办理,各地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制度和政策,任何地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提高待遇水平,对违反规定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解决聘用教师控制数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

就解决好我市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我局多次召集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进行研究,并达成统一意见:对实行了编制实名制登记、办理了正式入编手续的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正式入编手续的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考核通过正式入编后转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据了解,目前市教育局也正在联合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出台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考核入编工作的相关文件,对于服务期满的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加快考核入编工作进程,通过考核正式入编后即可转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现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教师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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