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创办托育机构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2020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幼有所育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据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最近五年期间,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规模为:2016年41.43万人,2017年40.23万人,2018年37.99万人,2019年33.97万人,2020年31.2万人,虽然总量逐年有所下降,但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保有量连年保持在30万人以上。据测算,2020年至2025年期间,全市平均每年0-3岁婴幼儿保有量30万左右,章贡区城区0-3岁婴幼儿保有量1.2万左右。据统计,全市现有0-3岁托育机构183家,招收0-3岁婴幼儿6000多名,婴幼儿入托率1.6%。章贡区城区招收0-3岁婴幼儿500多名,婴幼儿入托率4.16%。与OECD(经合组织)国家33.2%的平均入托率有较大差距。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入托率如要达到10%,则全市需要约30000个托位;章贡区城区到2025年婴幼儿入托率如要达到20%,约需要2400个托位。
3.为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工作,2020年底,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摸底调查。全市183家托育机构中,在幼儿园办托班的占64%,民办机构占86.3%。2020年6月,赣州市全面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共审核报批6个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1121万元,分别是市青少年宫活动中心(100个托位)、瑞金市红都(150个托位)、崇义县城北片区(150个托位)、崇义县老城中心(121个托位)、于都县妇保院(300个托位)、大余县西门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300个托位)。
4.申报并确定章贡区为全省,大余县、崇义县、于都县、瑞金市等4个县(市)为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单位。现已建成章贡区家福朵朵婴幼儿托育中心、渤恩托育中心,崇义新爱婴早教托育中心、幸福一生托育中心,瑞金红都托育中心等多家功能较为健全、设施配套、起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下步工作对策
1.加快托育服务规划布局。将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公共服务设施整体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2.鼓励社会广泛参与0-3岁托育工作。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开办托育机构,鼓励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与邻近社区合作,共同开办托育机构,鼓励企业至少设置独立的母婴室和配备相应设备,为企业(单位)内职工提供托育服务。二是新建一批公办托育机构。发挥政府为主导作用,将托育服务纳入地方政府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下大力发展托育服务事业,新建一批公办托育机构。三是发挥民办主力作用,积极为民办托育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四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创办托育机构,在没有独立设置托儿所的区域,以及公办幼儿园无托班的区域,优先新建一批公办的托儿所;在公办幼儿园增加托班,努力挖掘现有的幼儿园潜力,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向下延伸增设婴幼儿托育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3.大力培养专业的婴幼儿保育员以适应对0-3岁婴幼儿的护理、照顾、教育。婴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有其特殊性,婴幼儿教师一方面需要有婴幼儿护理的专门知识,另一方面需要有启蒙教育的教育能力。这些要求不同于一般的婴儿保育员,也不同于一般的幼教师资,需要有多方面全面的技能。建议在中高职教育中增加婴幼儿保育员专业,加强婴幼儿护理教育的职业教育,建立健全婴幼儿教师的职业资格审批制度,确保婴幼儿护理、照顾以及教育的高水平和高质量
4.争取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按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思路,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的力度。一是制定普惠性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办法,将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整合上级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管理规范的,通过备案的普惠性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收托人数给予补助,对提升办学质量的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二是在房屋租金、水电、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免征增值税;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房屋租金、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或参照执行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价格政策。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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