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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赣州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199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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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黄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微商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学习、网络办公、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之一也迅速发展起来,微商交易数额在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增长趋势。在庞大的交易量背后,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也伴随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完善微商监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就我市开展微商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微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微商行业的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全新的工作领域,目前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其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微商主体资格规定不够明确。目前,C2C的微商模式在我国应用的最为广泛,即个人与个人之见的交易,即买卖双方都是自然人,双方通过朋友圈的宣传达成交易。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微商经营者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所以很多微商都不具备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所以在该模式下买卖双方的交易就属于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一旦交易出现问题,卖方也就不能按照经营者相关责任进行赔偿。虽然《网络交易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符合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办法》的解读中也指明“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也就是个人网店卖家,并未强制要求注册办照”,因此对于个人销售者,只需在朋友圈内发布商品信息,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后卖方直接付款,就可实现商品交易,其实质就是个人销售者和个人买受方之间的商品流转。微商经营主体的资格不明确导致其责任承担的模糊,也是当下微商监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微商行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为“微商”模式中市场主体资质要求、责任分配的变化,也使得微商的发展存在诸多弊病,微商行业进入野蛮生长时代,或多或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商品质量存疑。一些“微商”所经营的商品涉嫌假冒伪劣,质量无法保障。二是售后服务难保。大多数“微商”交易基于熟人信任,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流程,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时候,通常无法找到销售者,难以享受“三包”等售后服务。三虚假宣传盛行。部分“微商”打着“正品低价”的旗号,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打出“代购就等于低价”的宣传口号,来吸引消费者。四是传销手法隐藏。有的微商通过展示商品图片,进行夸大宣传;通过发布伪造的销售截图,鼓吹发大财;通过招聘代理商,发展下线,构建金字塔销售模式。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完善。微商凭借其成本低、操作便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在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迅速。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有关微商运营的配套管理措施法律仍然规定模糊。《电子商务法》仅将微商模糊地归纳为“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但是缺乏明确的定义,并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四)消费者维权困难。微商经营者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不需要像传统的电商平台一样进行身份认证、核验才能运营。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真实身份,因此更容易受到欺诈。由于微商是通过朋友圈的私人交易行为,买卖双方均无实名制登记就可用自己的微信个人账号进行交易,因此买方在购物时不能确认对方是否是正规的市场经营主体。而且微信交易全称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和参与,付款和收货物都具有私密性,这也导致了后期消费者维权取证难、维权难的局面。

二、加强微商监管的工作举措

?(一)健全实名认证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电话用户实名入网要求,电信部门从证件核验、人脸比对及签订入网协议等方面制定并下发了实名制工作指导意见,严格要求各营业网点按规范执行,具体要求为:

?一是严格遵守实名验证规范,严格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或联网核验等方式验证用户身份信息,现场拍摄并在系统中留存用户照片,确保人证一致。

?二是严格遵守协议签订要求,办理新入网时必须100%签订无纸化入网协议,要求提醒客户以正楷字体书写客户全名,字迹工整可分辨,严禁只签姓氏、严禁随意涂画、严禁代签。

?(二)加强微商经营行为监管。

?一、严把微商准入关.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微信、微博、QQ等互联网平台本质上是社交平台,目前尚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任何经营者(包括自然人经营者)以社交平台从事经营活动都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整治。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近年来通过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开展网络市场专项整治,净化我市网络市场环境。2019年以来,全市各地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子产品、家具家装、家庭日用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以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的消费品为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行刑衔接,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全市共检查网站、网店5114(个),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1259(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66(条),责令整改网站52(次),提请关闭网站116(个),移送公安机关1(件),共计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33件,罚没款37.62万元。

?三、开展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专项整治。在“6.18、双十一”期间,全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日常监测与定向监测相结合,开展“6.18、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期间网络专项监测,主要加强对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测力度,主要突出对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2019年“双十一”期间,全市各地以网络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行为为线上监测重点,共监测网络经营主体2988户次,排查网络广告2615条次,线下实地检查网店1316家,现场行政指导25家。

?(三)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不断强化制售假劣产品、虚假保健品宣传诈骗等微商行业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全市公安机关积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间断开展打击制售假劣产品、虚假保健品宣传诈骗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人民健康财产安全。

?二是不断强化网上巡查执法。全市公安机关积极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网上信息巡查,及时发现涉假、骗商家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推送至相关部门。同时,对在侦案件,对微商身份及时落地查人,追究相关从业人员责任。

?(四)加强消费宣传教育。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定期发布消费维权信息,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微店购物注意防范风险,从源头上控制减少矛盾纠纷。比如,提醒消费者确认卖方真实身份后再进行交易,特别要充分了解卖方的相关信息;尽量采用当面交易方式,仔细检查商品,降低交易风险;购物前最好多方了解微商的信用情况,并保存聊天记录、图片和票据等有效证据,以备维权;约定货到付款,验货满意后再付款,减少纠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多提宝贵意见。

附: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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