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03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黄雪峰委员:
您在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提出的《从优化日常标识入手,推动文化自信自强的建议》(第0367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结合自身职能,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登记机关依据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开展市场主体名称核准登记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我市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情况。申请人通过“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中“一网通办”系统进行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系统会自行比对,凡是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如“大地主”“大和”等字样,系统将会出现弹窗提示不予通过。为了确保市场主体名称符合规范,工作人员会对已申报成功的名称进行二次查看,确保市场主体名称符合规范。
三、我市登记注册审批机关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7〕63号)文件要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核准权限已划转至同级行政审批局。因此我市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为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局。
我局虽不直接从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但指导各县(市、区)局开展登记注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局严格执行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如收到不符合法律法规市场主体名称的举报,我局将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到登记机关变更名称。今年以来,我局已协助省证监局处理多户无资质却在名称中冠“基金”字样的企业。
今后,我局将继续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放管并重、便捷高效原则,支持经营者将中国先进文化、本土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到市场主体名称中,展现中国文化魅力和自信。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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