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4〕10号),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强化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切实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建设平安赣州、法治赣州,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赣州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强化党委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请示汇报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述职述法内容。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经常性工作调度,法治政府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及时协调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
2.突出示范引领带动。加强对接协调,尽最大努力争取石城县、寻乌县争创第三批全国综合示范地区和单项项目成功。认真组织做好示范创建各项工作,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和主动性,补齐短板弱项,适时启动市政府整体创建全国综合示范地区,推动更多县(市、区)争创全国综合示范地区。各地各部门要注重挖掘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的特色亮点,加大总结提炼力度,持续提升单项项目申报质量,提高单项项目创建成功率。要对标落实示范创建的各项指标,认真配合做好省里开展的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
3.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学法不少于1次;政府各部门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每年至少组织领导干部参加1次旁听庭审,主要负责人每年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专题讲法不少于1次。各级政府每年应组织新提任领导干部参加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
(二)坚持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4.强化政府履职体系。落实国家和省里“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持续拓展深化市级层面相关事项。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推动深赣协作共建,推动形成与大湾区无差别一体化办事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实现依法高效办事。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整治,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加强违约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
5.强化权责清单管理。推进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适时组织评估,配套衔接规范。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调整权责清单要先征求行政审批、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本级政府同意。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行政机关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备;除涉密事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
(三)坚持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6.提升政府立法质效。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立法,注重体现赣州特色,推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加强政府年度立法项目申报管理,细化申报前调研、评估,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坚持开门立法,注重问法于民,广泛征集并及时响应各方立法建议和意见,从民意中找准立法方向,把握立法项目中的焦点问题,寻求全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推动修改或废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部门〕
7.全面落实依法决策。做好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各项决策合法有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政策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配齐与任务相适应的力量,并保证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推动市县乡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进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全覆盖,健全引入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有效参与决策论证、风险评估的机制。完善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及其他市政府部门〕
8.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行政机关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和当年上半年发文目录,确保应备尽备;备案审查部门要及时对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上位规定、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形及时提出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及其他市政府部门〕
(四)坚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9.规范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本级政府统一建设或分部门领域建设行政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实现全过程录音录像和全流程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探索“行政检查码”的信息化应用,推广网上执法办案的移动终端应用和APP(手机软件)掌上执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0.规范执法行为。广泛运用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减免、从重清单,防止选择性执法和小错重罚、当罚不罚等问题发生。2025年高频处罚事项裁量权细化率达100%,司法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专项评估和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1.规范执法监管。规范监管检查的组织实施,明确监管执法的统筹责任,防止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进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互联网+监管”非现场检查、跨部门综合执法检查、日常监管执法巡查的适用范围,强化安全“零容忍”检查从严和信用“低风险”监管从宽的导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五)坚持强化执法监督
12.强化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建成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重点领域、重大执法问题专项监督,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监督、1次案卷评查。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监督、2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3.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加大复议场所建设力度,依托法院立案、信访接访、综治矛调等窗口平台,主动吸纳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主渠道实质性化解,提高行政复议首选率、案结事了率,降低行政复议后起诉率。发挥行政复议“穿透式”监督作用,对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凝聚合力,推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治督察与政府督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4.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院通报情况给予警示告诫。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及时调度本地区(单位)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应诉案件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六)坚持夯实法治基层基础
15.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地要进一步理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机制,明确县(市、区)政府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牵头协调、综合指导机构。组织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评估,对接不住的执法事项及时调整。充实基层综合执法力量,确保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6.提升基层法治化治理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和拓展“寻乌模式”,推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调解机制,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深化拓展法治职能,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加大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力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每个村(社区)、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配备1名、2名、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统筹保障人民调解员相关待遇,落实人民调解经费和“以奖代补”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属〔驻市〕各高校〕
(七)坚持提升公共法律服务
17.落实普法责任制。完善并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对照普法责任清单,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评议结果纳入法治考核内容。围绕普法重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群众知晓度、普及率的社会调查,检验普法责任落实效果。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依托法治宣传阵地常态化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阵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强化保障,统筹落实普法经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及其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8.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档升级,开展“有法帮你”为民服务实践,深入落实“有法帮你”服务清单,整合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高涉外法治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司法局、市教育局〕
三、组织保障
一是要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纵深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部署谋划,力争率先突破、取得实效。
二是要聚焦重点。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细化举措,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要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完善监督,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让政府工作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要强化指导。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本单位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市司法局要强化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指导,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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