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0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赣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事项规范化实施。行政备案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实施,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备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并将行政备案的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备案材料等要素编制形成办事指南,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实施规范可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企业群众办事的优化调整,不得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期办理备案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
二、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统一管理,相关实施部门按照优化调整后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行政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企业群众向实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即完成备案;按规定须进行审查的,由实施部门审查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备案。
三、全面实行备案事项“一网通办”。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各地各部门应当将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江西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共用。要向社会公开江西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渠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推动行政备案事项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审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备案事项,应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将相关备案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推送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严禁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赣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
2.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2024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赣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备案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
4 |
市发展改革委 |
油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油气管道停止运行备案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5 |
油气管道封存备案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
6 |
油气管道报废备案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
7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
市教育局;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8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市教育局;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9 |
市教育局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备案 |
|
市教育局;县级教育部门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
|
10 |
市教育局 |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备案 |
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制度备案 |
市教育局;县级教育部门 |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 |
|
11 |
学校学生休学管理制度备案 |
市教育局;县级教育部门 |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 |
|
||
12 |
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 |
|
市教育局;县级教育部门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 |
|
13 |
市工信局 |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14 |
市工信局 |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5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6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7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情况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8 |
市公安局 |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9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0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1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2 |
市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
23 |
市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弹药入境备案 |
|
市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
24 |
市公安局 |
对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5 |
市公安局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
26 |
市公安局 |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7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情况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8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
29 |
市公安局 |
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 |
|
30 |
市公安局 |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
31 |
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
32 |
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33 |
市公安局 |
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
34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业备案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35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
36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
37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
38 |
市公安局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39 |
市公安局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40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信息变更备案 |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41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2 |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3 |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4 |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变更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5 |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6 |
机动车解除质押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7 |
机动车质押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8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变更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49 |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变更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
50 |
市公安局 |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51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市民政局;县级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
|
52 |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53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54 |
市民政局 |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
|
市民政局;县级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55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
市民政局;县级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56 |
市民政局 |
慈善信托文件备案 |
|
市民政局;县级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57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
市民政局;县级行政审批或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58 |
市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事项备案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县级行政审批或财政部门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59 |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
县级行政审批或财政部门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
60 |
市人社局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
|
市人社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61 |
市人社局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
市人社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
62 |
市人社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63 |
市人社局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64 |
市人社局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市人社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 |
|
65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市人社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 |
|
||
66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市人社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 |
|
||
67 |
市自然资源局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
乡镇政府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68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
69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业权抵押备案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
|
70 |
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项目备案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
|
71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对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或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72 |
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
73 |
市生态环境局 |
单位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经营活动备案 |
|
市生态环境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
74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75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备案 |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
76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77 |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
78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79 |
市住建局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80 |
市住建局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 |
|
81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82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83 |
市住建局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物业管理条例》 |
|
84 |
市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85 |
市住建局 |
城市供水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86 |
市住建局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87 |
市住建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
88 |
市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89 |
市住建局 |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90 |
市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91 |
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92 |
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93 |
市住建局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
94 |
市住建局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
95 |
市住建局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
96 |
市住建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备案 |
|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县级或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97 |
市住建局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98 |
市住建局 |
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文件备案 |
|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99 |
市城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市城管局;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100 |
市城管局 |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
市城管局;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101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
102 |
市交通运输局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103 |
市交通运输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变更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
|
104 |
市交通运输局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05 |
市交通运输局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06 |
市交通运输局 |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 |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107 |
市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经营者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以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号牌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108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109 |
市交通运输局 |
省际包车客运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110 |
市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111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班线经营者自主确定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112 |
市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113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114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115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
116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
117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相关事项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18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经营、变更或终止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119 |
市交通运输局 |
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120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变更或终止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
121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
122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
123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异地经营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124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125 |
市水利局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26 |
市水利局 |
招标报告及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备案 |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
127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128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 |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129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开工情况报告备案 |
|
市水利局;县级行政审批或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 |
|
130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
131 |
市农业农村局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粮食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132 |
市农业农村局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粮食部门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
133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数据备案 |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134 |
市农业农村局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
|
135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备案 |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行政审批或农业农村部门 |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
136 |
市农业农村局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合同备案 |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
137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农作物种子的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138 |
市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栽培种经营备案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
139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140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用地地块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141 |
市农业农村局 |
畜禽养殖场备案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有禁养区的县(市、区)暂停实施 |
142 |
市农业农村局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与动物有关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
143 |
市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兽医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144 |
市农业农村局 |
乡村兽医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兽医主管部门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
145 |
市商务局 |
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 |
规模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 |
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
146 |
其他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 |
县级行政审批或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
||
147 |
市商务局 |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 |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
148 |
市商务局 |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
|
市商务局;县级商务部门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
149 |
市文广旅局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
市文广旅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
150 |
市文广旅局 |
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
市文广旅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
151 |
市文广旅局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及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省级、设区的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实施 |
152 |
市文广旅局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备案 |
|
市文广旅局 |
《旅行社条例》 |
|
153 |
市文广旅局 |
旅行社设立分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条例》 |
|
154 |
市文广旅局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55 |
市文广旅局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56 |
市文广旅局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
市文广旅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57 |
市文广旅局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等级、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
|
市文广旅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58 |
市文广旅局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
市文广旅局;县级行政审批或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59 |
市文广旅局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
市文广旅局;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博物馆条例》 |
|
160 |
市文广旅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设区市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市文广旅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161 |
市文广旅局 |
县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
162 |
市文广旅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设区市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市文广旅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163 |
市文广旅局 |
县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
164 |
市新闻出版局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 |
县级行政审批或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5 |
市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县级行政审批或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6 |
市新闻出版局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设立临时零售点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7 |
市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8 |
市新闻出版局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
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69 |
市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
|
市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
170 |
市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电影行政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 |
|
171 |
市新闻出版局 |
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
|
县级电影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172 |
市卫健委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申请多个机构执业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173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 |
|
174 |
市卫健委 |
设置诊所备案(含中医)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175 |
市卫健委 |
开展限制类临床应用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176 |
市卫健委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 |
|
177 |
市卫健委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机构设置内部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178 |
市卫健委 |
义诊活动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行政审批或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
179 |
市卫健委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前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1〕8号) |
|
180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行政审批或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
181 |
市卫健委 |
制定和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行政审批或卫生健康部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
182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情况备案 |
|
市卫健委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183 |
市卫健委 |
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行政审批或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
184 |
市卫健委 |
托育机构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185 |
市卫健委 |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
186 |
市卫健委 |
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 |
|
市卫健委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
187 |
市卫健委 |
新建、改建或扩建与人体健康有关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
市卫健委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188 |
市卫健委 |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
189 |
市卫健委 |
医师考核结果备案 |
|
市卫健委;县行政审批或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190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行政审批或应急管理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191 |
市应急管理局 |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度汛方案备案 |
|
市应急管理局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192 |
市应急管理局 |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93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
市应急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194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195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96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197 |
市应急管理局 |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应急管理部门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
198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备案 |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行政审批或应急管理部门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
199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备案 |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行政审批或应急管理部门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
200 |
市市场监管局 |
涉及市场主体相关事项备案 |
公司相关事项备案 |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01 |
非公司企业法人相关事项备案 |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202 |
个人独资企业相关事项备案 |
县级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203 |
合伙企业相关事项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20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相关事项备案 |
县级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205 |
分支机构相关事项备案 |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206 |
个体工商户相关事项备案 |
县级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207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08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摊贩备案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实施)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
|
209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格式条款合同备案事权的通知》(赣市工商市字〔2014〕6号) |
|
210 |
市市场监管局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 |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211 |
市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212 |
市市场监管局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备案 |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
213 |
市市场监管局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214 |
市市场监管局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
|
215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 |
|
市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216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217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218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219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
220 |
市市场监管局 |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 |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221 |
市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
市民宗局;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
222 |
市民宗局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
市民宗局;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
223 |
市民宗局 |
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
市民宗局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
|
224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常住人员备案 |
|
县级宗教部门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
|
225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变更、惩处宗教教职人员有关情况备案 |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
226 |
市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 |
|
市民宗局;县级宗教部门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
|
227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备案 |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
|
228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提前或者延后换届备案 |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
229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备案 |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
230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定员数额备案 |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
231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宗教活动备案 |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
232 |
市林业局 |
省内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备案 |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部门 |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
|
233 |
市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子的备案 |
|
县级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234 |
市林业局 |
农用地地块(林地)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农用地地块(林地)修复方案备案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235 |
市林业局 |
农用地地块(林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236 |
市林业局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修筑设施备案 |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
237 |
市林业局 |
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备案 |
|
县级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238 |
市林业局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
县级行政审批或林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239 |
市国动办 |
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备案 |
|
市国动办;县级国动部门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省级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实施 |
附件2
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依法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材料,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收报送材料备查,并作为监管参考依据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备案的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事项的清单管理。
第二章 行政备案的设定
第六条 严控行政备案设定,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备案事项,可对行政备案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 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不再设定行政备案。
第八条 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包括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备案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
第九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逐项制定本行业领域行政备案事项实施规范,明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实施要素。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对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动态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及基本要素的管理权限和调整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行政备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备案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实施,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
第十三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基础上,可主动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备案事项应当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
第十五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实施行政备案的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办理地点以及备案材料等要素,编制形成办事指南,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备案事项基本要素和实施规范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备案材料。对可以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备案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再次提供;对行政备案申请需要制式文本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免费提供纸质制式文本,以及网上下载相关表单或者文本途径。
第十七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补齐补正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对备案过程中存储、生成的电子备案材料和结果予以认可。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依法需要获取行政备案相关情况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备案事项外,行政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将是否存在以行政备案之名实施行政许可问题纳入重点监督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行政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备案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行政备案实施部门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明知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
(五)违规增加备案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的;
(六)超时限办理备案的;
(七)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
(八)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的;
(九)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