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处字〔202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日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20号景荣大厦301、302室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RC2021-GZ-G001)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技术评审部分管理方案“优”、“良”“一般”等,未量化未细化;商务评审部分“供应商综合实力”的“A级食堂荣誉证书”、“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评审因素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限制中小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以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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