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诉字〔2022〕2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
投诉人: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797-8087448 13970736381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3号创业家园1号
被投诉人: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797-8180179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5-8号
投诉人对赣州捷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人民医院2022年标识标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JS2022-GZ-G009)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代理机构未做到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严谨态度,对采购人及供应商认真负责。不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刻意回避质疑的主要问题,对重要质疑事项不组织专家予以核实。不履行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而是在找各种理由包庇中标候选供应商虚假应标。
请求:政府采购监管科对我司提出的“产品材质及工艺(5分)和专业技术人员(6分)要减去”问题,通过对中标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有机玻璃检验报告的真伪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性进行复审认证,确保中标候选供应商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杜绝虚假应标的事情发生,保证本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如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质疑过程中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按此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2022年8月15日、16日,投标供应商赣州亮彰广告有限公司两次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我司的分数应为92.08分,不是86.68分;而赣州市华冠广告有限公司应为82.64分(产品材质及工艺(5分)和专业技术人员(6分)要减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22年8月16日、19日,招标代理公司分别依法进行了回复,并要求质疑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质疑人对回复内容不满意,于8月26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请求为“对中标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有机玻璃检验报告的真伪和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核查”,期间投诉人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针对投诉内容,我司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进行了电话核实,对方表示确实出具了编号为2018(X)09128-1的亚克力板(有机玻璃)检验报告;同时,我司也对人员证书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通过相关网站查询,人员证书均真实有效。
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