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处字〔202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9号
你公司在代理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GZ2021-G017)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该项目评分标准中商务分三、企业资质荣誉(3分)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得0分。此类证书为资格条件,不可作为加分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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