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7]60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规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报建收费运行机制,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十项: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元/M2;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M2;
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M2;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M2;
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M2;
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M2;
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M2;
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M2;
9、白蚁防治费:2元/M2;
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M2。
上述10项综合收费标准:101.1元/M2。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供水、燃气等。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三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
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直接费的6‰;
3、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
三、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2)紧急救援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大楼、卫生防疫大楼,医院门诊、住院、急救、职工(营养)食堂、洗衣房、锅炉房等工作用房及附属设施。
(3)托儿所、幼儿园、保育院建筑(含室外游戏场地),中、小学校和大学、职业学校(院)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行政办公楼、食堂、医院、学生宿舍、单身教职工宿舍、风雨操场、运动场地等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
(4)获得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5)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基层公安派出所业务、办公用房。
2、廉租住房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减半征收白蚁防治费。
3、经济适用房、农民返迁安置房,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4、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
5、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标A级以上(含A级,即运输型物流企业车辆吨位300吨以上、年货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办公、经营场所用房建设,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涉及部队、医院、学校、工业企业等的住宅,房屋产权为个人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以上享受综合收费减免的工程项目,各规划、勘察、设计、图审、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和中介机构在收费时,经双方协商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凡属财政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性单位,在收取服务性费用时,按最低收费标准一律减半征收。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市人防办申请审核,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 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8、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江西省公布的新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 材料,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的,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 向市墙改办申请核验,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本通知下发后,市政府不再对单项工程报建收费的优惠进行“一 事一议一审批”,不下发各种形式的减免政策的文件。
四、缴费程序
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的市房屋建设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领取“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缴费通知单”,缴费后,凭缴讫单据到市房屋建设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领取“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报建综合收费告知单”,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开票窗口领取“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通用甲票)”。不按规定缴纳报建费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报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二00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赣市府办字[2005]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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