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含无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土地的处置在上报市财政审批的同时,按现行规定向土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单位自行审核处置,并报市财政备案。
(二)有主管部门的市本级行政部门二级单位,其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土地的处置在上报市财政审批的同时,按现行规定向土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价值在3万元(含3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单位自行审核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本级行政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三)市财政局向申报部门(或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附件二)。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单位对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凭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市本级行政单位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依不低于批复文件(附件二)中《核准处置国有资产清单》所列“评估价值”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市本级行政单位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按规定可由市本级行政单位自行审核处置的资产,以单位的批准文书作为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5万元以下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参照市财政对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无主管部门的市本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为:科(处)室申报,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行政办公会研究,领导审批(见附件三)。
第九条 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作为非税收入按相关规定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
(二)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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