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89)赣税三字第29号文件中的规定,我省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政策继续有效。因此,对应税单位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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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89)赣税三字第29号文件中的规定,我省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政策继续有效。因此,对应税单位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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