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于8月26日,通过赣州市工信局网址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小微企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截止9月26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2.相关部门征求意见。9月8日至12日,文稿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并给予充分吸纳。9月20日至22日,文稿再次征求了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18个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14条,其中采纳13条,未采纳1条(详见附件)。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发改委 |
关于再次征求《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小微企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初稿)》修改意见的函收悉。建议将第一条第3点“降低农业企业用电成本”这段删除。理由:电价定价权限在省级以上,我省执行全省统一的电价政策,市级层面没有制定电价政策的权限。电价分类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执行。 |
已采纳 |
2 |
市国资委 |
1.减免标准厂房租金。因市本级无标准厂房,且国资管理体制为分级监管,市国资委无法作为责任单位。建议按照九江市的做法,由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 |
已采纳 |
3 |
市市场监管局 |
2.缓缴水电气费用,责任单位删除市市场监管局 |
已采纳 |
4 |
国网赣州供电公司 |
1.“缓缴水电气费用”中,根据用户容量、天气情况判断,用电量连续数月保持不变或增长的,供电公司保留视用户未受疫情影响,不宜在进行缓缴的意见;若小微企业用电户已无法再进行贷款的,供电公司保留视用户无可抵押资产或信誉等级不良,不宜再进行缓缴的意见。 |
未采纳,理由是:疫情期间,应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5 |
市财政局 |
1.建议将“缓缴水电气费用”中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删除。 理由:水电气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而且文稿中提出的政策为缓缴,不涉及财政。 |
已采纳 |
6 |
市财政局 |
2.建议将“4.支持制造业优质企业培育”修改为:对赣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建成投产且纳税超过100万元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理由:签约、注册登记并不能代表企业在赣州有实质生产运营,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也不能代表企业有实际进资。 |
已采纳 |
7 |
市财政局 |
三、建议将“6.支持影视行业发展。修改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2022年正常经营的电影院(含遵从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关闭的电影院)给予适当补贴。理由:参照即将报市政府审定的《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接续措施》有关政策表述。 |
已采纳 |
8 |
市财政局 |
四、建议将“9.降低政策性融资产品贷款利率。整段修改为:“新冠疫情期间,‘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25%执行。” |
已采纳 |
9 |
市财政局 |
五、建议“10.加大政策性融资产品支持”责任单位增加市工信局。理由:“小微信贷通”具体受理部门为各县(市、区)工信局,因此,责任单位加上市工信局。 |
已采纳 |
10 |
市财政局 |
六、建议将“11.支持专利转化运用”修改为: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10万元、5万元。 理由:(一)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市监联字〔2020〕13号)相关表述。(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明确:“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
已采纳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1 |
市财政局 |
七、建议将“12.支持提升标准化水平”修改为: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理由:(一)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质量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67号)相关表述。(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明确:“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部分外,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台要求下级配套或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 |
已采纳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
14.保物流运输通畅。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
已采纳 |
13 |
市政府金融办 |
建议第3页第10点措施“加大政策性融资产品支持”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移至“市人社局”之后。修改理由:“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小微信贷通”等均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落实。 |
已采纳 |
14 |
市司法局 |
建议第5点“加大本地建材产品推广,倡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选用本地建材产品”修改为“鼓励建材企业积极对接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推动建材供需双方合作共赢。” |
已采纳 |
9月20日至22日,再次征求了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18个部门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人民银行赣州中支、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银保监赣州分局、市人社局、市政公用集团、市交通运输局等10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共8个单位反馈意见14条,其中采纳13条,未采纳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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