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 市国资委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
第二章 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范围
第四条 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包括: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股权比例变动;
(四)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八)外派监事会或财务总监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条件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营业3年以上;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或接受市国资委指导。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6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从事企业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6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三)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四)从事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8名以上执业律师。
(五)其他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相应的执业资质(格)。
第七条 拟申请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市场占有情况、人员结构情况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得分排序情况确定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中介机构招标聘用活动。(原则上以本地中介机构为主。)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
第十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聘用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和选聘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方式适用于涉及企业面广、经常性以及重要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二)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三)按有关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
(四)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改制或股权转让价值500万元以上以及企业部分转让国有股权退出控股地位的;
(五)其他需公开招标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除需公开招标的事项外,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采用选聘方式进行,具体包括: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项目;
(二)公开招标时流标的项目;
(三)标的额较小的项目;
(四)时间要求紧急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选聘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依据评标或选聘结果,确定聘用的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依照合同规定开展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负责向市国资委和企业提供业务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确需聘请外地中介机构进行经济活动的,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中介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收费以开标时现场确定的标底金额为准,特殊事项另行协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企业或市国资委承担。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中介机构应按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委托人如有异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说明,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其它中介机构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市国资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扣减中介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或造成损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将该机构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剔除,取消其参加聘用的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工作质量评价及入库条件复核,根据评价和复核结果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参加招标和选聘的工作人员在公开招标和选聘过程中,如违反工作要求,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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