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文件
赣市国资党字[2008]11号
中共赣州市国资委委员会 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赣州市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工作守则》的通知
各国资监管企业: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其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的行为,2005年我委出台了《赣州市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工作守则(试行)》,经过二年多的实践,对实现国有资产有效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现经修改后正式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此件由各企业转达出资人代表。
特此通知
附件:《赣州市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工作守则》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国资 出资人代表 守则 通知
抄报: 省国资委,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学教办
抄送: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
赣州市国资委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赣州市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工作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赣州市委、中国足球彩票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下列人员:
(一)按照《中共赣州市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共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职责的通知》(赣市字[2005]5号)文件,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并依法推荐任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上述出资人代表中,企业法人代表或市国资委指定的人员为首席出资人代表。
第三条 出资人代表进行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实情况,防止决策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四条 出资人代表有责任提请本企业建立和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实际决策工作中按照公司章程,坚持集体研究,不得违规决策。
第五条 出资人代表应当按照本守则要求,就本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六条 出资人代表报告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 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下列决策事项,属于请示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事项;
(二)股权结构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三)重要投资、担保事项;
(四)改革改制事项;
(五)重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六)薪酬分配方案事项;
(七)高管人员变动事项;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要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属于报市国资委备案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议题事项;
(二)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及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九条 对本守则规定的请示事项,首席出资人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按规定期限事先请示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转达其他出资人代表,在决策过程中按市国资委意见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对本守则规定的备案事项,出资人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代表的报告事项由首席代表负责。首席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共同出资人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如一致,可由首席代表报告,并附上《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共同出资人代表必须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出资人代表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必要的论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出资人代表上报的请示事项,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予以补齐。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人代表上报的请示,在10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无答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人代表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在出资监管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调整直至解除现任职务,涉嫌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三)在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出资人代表执行本守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履职考核和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出资人代表如因违反本守则规定被免职、降职或解聘的,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首席出资人代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出资监管单位对其向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的出资人代表,应按照本守则有关原则,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出资人权利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 本守则由赣州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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