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办法
经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办法》已予2008年8月27日印发实施。该办法全文如下。
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
年度薪酬管理办法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激励能人创企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参照《江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考核字[2006]168号),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派出的出资人代表,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含经理、行长、厂长及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年度薪酬构成及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二)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1、综合企业现有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盈利能力、市场化程度和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等因素,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基薪分为8.4万元、7.8万元、7.2万元三档(详见附件)。
2、基薪以数学回归方程式计算。企业经营情况和企业重组、分立等引起基薪影响要素发生变化,且上下波动超过10%以上时,对基薪作相应调整。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薪分配系数为0.6-0.85,由企业根据其他负责人的岗位等因素确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绩效薪酬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或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确定。
1、年度盈利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经营业绩考核,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其负责人的绩效薪酬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次,按《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绩效薪酬最高金额为基薪的3倍。对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当年为D级的,予以黄牌警告且次年基薪在上年基础上下浮10%;当年考核结果为E级和次年依然没有从D级晋升的企业负责人,次年基薪在上年基础上下浮20%,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建议对其进行工作调整、予以降职或免职处理。
2、年度盈利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亏损企业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其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发。未完成目标任务,不计发绩效薪酬;完成目标任务的,绩效薪酬按其年基薪总额的20%计发;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50%以上的,视其超目标任务情况,可相应提高绩效薪酬,但最高不超过基薪的1倍。
三、薪酬兑现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列入企业成本,基薪按月支付;绩效薪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单位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到考核次年兑现。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负责人的各项法定保险(包括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由企业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准。
四、管理与监督
(一)市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进行核准,绩效薪酬予以批复,对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如批复的薪酬标准高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高于批复的薪酬部分,列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缴财政。
(三)企业负责人发生岗位变更,其当年薪酬按在职时段计算。
(四)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并在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单列。
(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发放或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六)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列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接受市纪委的监督检查。
(七)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特殊情况,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领取。
(八)企业应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将职位消费列入“厂务公开”内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加强监督。
五、其他事项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由双方协商确定和管理。
(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出资人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监事、职工监事的薪酬津贴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制定相应规定。
(五)本办法从二00七年一月开始执行,过去各企业实行的薪酬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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