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管理,积极构建和完善干部在线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干部在线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中55周岁以下的高层、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和市国资委机关科级干部,55周岁及以上的干部只参加学习不进行考核。
第三条 干部在线教育培训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学分为标准,对干部个人的年度在线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管理的一项制度。学分由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构成。
第四条 学分统计标准
必修课程学分:参加“赣州市干部在线学习城”学习,每年指定必修课10门,每学完1门必修课并通过考试记2.5分,满分为25分;
选修课程学分:选修课按学时计算,每学时记0.25学分,满分为10分。
第五条 干部在线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程序为:
1、学习记载。各企业、市国资委机关干部参加“赣州市干部在线学习城”的学习,由网上电子系统自动记录。
2、学分设定。干部年度在线教育培训学分组成,每年度至少完成“赣州市干部在线学习城”必修课25学分,考核方为合格。在完成必修课程学分25分的基础上,完成5分选修课程分的为良好,完成7分及以上选修课程分的为优秀。
3、学分确认。赣州市国资委对参加在线教育培训的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和市国资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学分考核,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分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确认。
4、学分管理。干部学分取得情况依托“赣州市干部在线学习城”系统进行管理,干部个人可凭“赣州市干部在线学习城”账号和密码上网查询自己的学分。
5、信息反馈。干部在线教育培训学分情况,由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进行反馈。
第六条 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所有参学对象年度述职、考核以及干部考察材料中,要客观反映学分取得情况,尤其要在述职述廉的同时进行述学,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当年学分制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学分制考核不合格的,在国资委系统进行通报;连续三年学分制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且不得列为提拔重用对象。当企业年内出现1/3以上参学人员学分制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企业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并扣除该企业在线学习得分项目。
第七条 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干部完成年度学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不断完善市国资委干部在线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
第八条 新提任的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市国资委科级干部,从次年起开始进行学分的考核评定。由组织选派到外单位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挂职当年不列入学分制考核范围。因身体原因难以完成规定学分的,经个人申请、市国资委批准,该年度可不进行学分制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参训,要积极创造条件,统筹安排,为参学对象参加学习培训给予支持和帮助,确保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有关科室、管理人员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市国资委干部在线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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