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委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委机关确定一名委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维护和更新委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委机关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列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形式、联系方式等,并根据工作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五条委机关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涉及本部门的政府规章和委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
(五)已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规划计划、重大工作举措、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重要经济数据等;
(六)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委机关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在省政府政务专网、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外,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同时,在委机关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方便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条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向委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生成后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向委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同时提供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委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视情况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委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的,委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委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委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委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应申请人要求,委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委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其他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严格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办公室统一审核;
(二)重要政府信息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三)是否属于工作秘密不明确的政府信息,报委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政府信息,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五)经审查符合公开条件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在指定网站统一对外发布,或由办公室协调宣传教育科采取适当形式发布;
(六)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应当经常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委机关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委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委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