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更广泛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根据《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赣市府发〔2009〕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取以公众评议为主方式。评议时间和次数根据需要确定。社会评议对象为市国资委。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三)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第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基本程序包括: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市国资委门户网站等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四)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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